主旨:請級任老師填寫109學年度擔任身心障礙生之普通班級任教師輔導事實紀錄表
說明:
1.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2.該作業規定,擔任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核定)之普通班合格教師,每週確實2次以上輔導事實紀錄者,每學年嘉獎貳次。如同時輔導多位學生,仍以敘獎一次為限。
3.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特教通報系統登錄有案且與學校調查名單符合者,亦即須同時於特教通報網登錄及檢附輔導事實紀錄表,方可敘獎。請符合資格之普通班級任老師填寫輔導紀錄。
4.請老師可以利用時間填寫,逐週紀錄,109學年度上學期共20週、下學期共19週。
5.本學年度紀錄,上學期20週、下學期19週完成後,請於 109學年度結束時將紀錄表寄給輔導室(請於 7/23前完成並寄給輔導室),以方便輔導室進行老師的敘獎作業,感謝您!
6.提供109學年度擔任身心障礙生之普通班級任老師輔導紀錄表-修正下學期開學日期後-空白表,請級任老師下載新表格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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