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秘書長有關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 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 風險,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本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辦理(詳附件)。 二、為利旨揭事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 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 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請各公務機關於 110 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 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作業,並配合擴大盤點,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請各機關擴大盤點,並於 110 年 1 月 4 日至 15 日至本院國家 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https://spm.nat gov.tw/)「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填報相關資料。 (二)本次盤點範圍為全機關(非機關內部之資訊單位或特定單 位),其中「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 義」,說明如下: 1、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 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 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 2、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用詞定 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 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 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3、如各機關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 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行政院協助評估其妥適 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四、行政院本案相關諮詢窗口: (一)填報內容問題:余柏賢先生、 02-3356-8060 、 bsyu@ey. gov.tw 。 (二)系統操作問題:柯旻圻先生、 02-3356-8170 、 minchiko@ey.gov.tw 。 (三)帳號申請問題:劉桂琳小姐、 02-6631-1890 、 smile@nccst.nat.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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