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利衝法業於 107 年 12 月 13 日修正施行,並將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均納入適用對象,又該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
鑑於現已(規劃)成立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例(草案),有關利益迴避事項多係參據行政法人法訂定,惟現行行政法人法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未較利衝法嚴格,且未能全面含括應適用利衝法相關規範,爰行政法人利益迴避相關事項,除利衝法未規範之部分仍依行政法人法及各法人設置條例規定外,餘均應依利衝法規定辦理;至各該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與利衝法規定未合部分,於修正時應併予檢討。又已規劃設立之行政法人,其設置條例草案業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者,應依利衝法規定及各該行政法人需要,預為研擬設置條例草案有關利益迴避相關條文之修正建議,並配合立法院議程併同原案審議,以符法制。
檢附「行政法人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迴避事項適用情形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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