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致有違法情事,爰再次提醒各機關人員恪守行政中立,俾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且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該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除公務人員外,行政中立法準用人員如下: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 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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