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 3 點第 2 項之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條件之疑義,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5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27547 號函辦 理。
二、若貴校無特教班教師,即無特教職務加給支領條件,則無 本函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 特定工作者(包括學前教育班),依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以下簡稱特 教加給);其同時兼任學校之主管職務或導師者,並得依 第 2 點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或導師職務加給。前項同時兼 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主管職務或導師之教師,其特教加給, 應以其每週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率支給。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支給全額特教加給:
(一)第一款: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 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
(二)第三款: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
四、有關本市學校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為全額或依比例支給進行說明:
(一)擔任特教班導師並兼任非特殊教育業務之主管職務(例: 教務主任):得支領全額特教加給。 (二)未擔任特教班導師,但兼任特殊教育業務之主管職務 (例:特教組長):得支領全額特教加給。 (三)未擔任特教班導師,但兼任非特殊教育業務之主管職務 (例:教務主任):應以其每週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 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率支給。
(四)擔任特教班導師及擔任協助特教行政之職務,該職務非 學校編制之主管職務,惟中央或本市有相關規定該職務 可減課者,例如中央特教輔導團團員、本市特教輔導團 團員、本市分區特教中心承辦、本市各校特教承辦人、 本市各類巡迴輔導班組長等:得支領全額特教加給。
(五)未擔任特教班導師,但有擔任協助特教行政之職務,該 職務非學校編制之主管職務,惟中央或縣市政府有相關 規定該職務可減課者,例如中央特教輔導團團員、本市 特教輔導團團員、本市分區特教中心承辦、本市各校特教承辦人、本市各類巡迴輔導班組長等:應以其每週實 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 本教學節數比率支給。
(六)經本局核定借調本市特教中心或本局特幼教育科,並承 辦特教相關業務之調用教師:應以其每週實際擔任特殊 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比率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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